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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知识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8-11 16:04:44
一、招标方式有哪些?各有何特点?
答:《招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3)竞争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竞争的范围较广,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晓的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5)时间和费用不同。

二、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其中属省重点项目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评标委员会是怎样构成的?对评标专家的要求是什么?评标专家是怎么确定的?
答:《四川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分类随机确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的确定程序是:首先,由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将填写准确的包含项目名称、投资额、回避单位、专家专业等内容的专家抽取表交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终端抽取人员;其次,终端抽取人员根据业主提供的条件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厉害关系人比如本项目投标单位、项目业主、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单位、勘察单位、预算单位、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等录入抽取系统回避表中,这一过程是为了防止上述利益单位的专家被抽中后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评标的行为;再次,将专家专业条件、评标时间、专家抽取区域录入抽取系统并选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设计的抽取软件是固定程序,为了防止一个区域内某个专业专家人数过少,以至出现投标企业私下容易勾兑专家的情况,将此环节设定为一个区域某个专业专家个数少于8个的就不能在该区域抽取该专业专家,进而采取改变区域或者改变专业的方式再次抽取。另外,我市抽取专家的规定是原则上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抽取范围在广元市,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抽取范围在川北片区或者省内其他片区。然后,终端工作人员将所有条件录入完毕即进行电脑抽取。电脑抽取是语音抽取,即是由系统按前面设定的条件直接在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使用语音程序直接通知到专家的手机,专家可选择参与,可选择不参与,选择参与后省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向专家的手机发送随机验证码(所谓“随机验证码”就是由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随意排序组成,一般有8个字符,一个专家参加一次评标只有一个验证码,该验证码也仅在该项目评审时使用一次,过后作废,下次评标收到的会是不同的验证码,因此随即验证码是具有唯一、不重复性的)。最后,抽取完毕系统自动生成一张抽取结果表,表上只有专家验证码、性别、专业等信息,对于专家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是不会显示的。并且这张表在抽取现场打印出后,抽取终端的工作人员是将专家信息折叠遮盖后才交由监督人员和业主签字,当场用信封密封且在封口处盖密封章才交予监督人员保管,且对于评标时间和地点不能透露,除了保管信封的监督人员和其他人员根本不知具体评标室和专家到场时间。所以,整个抽取过程所有参与抽取的人员接触到的只是准备环节,而后台的工作是由省评标专家抽取系统直接抽取,专家信息无法泄露。

四、中标人应符合哪些条件?怎样确定中标人?
答:《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我国《招投标法》参照国际惯例,规定了两种中标条件。(一)获得最佳综合评价的投标中标。所谓综合评价,就是按照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二)最低投标价中标。所谓最低投标价格中标,就是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但前提条件是该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招标人所拒绝,则投标价格再低,也不在考虑之列。在采取这种方法选择中标人时,必须注意的是,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五、什么是招标代理机构?有什么条件?
答: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这是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也是招标代理机构成立的外部条件。(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是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进行或进行有限的面对面交流,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因此,招标文件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桥梁。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到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组织评标,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能否顺利地组织评标,直接影响到招标的效果,也是体现招标公正性的重要保证。(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六、招标公告应载明哪些内容?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答:《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或其他内容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商号、设计或型号、具体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不得有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七、什么是废标?
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废除所有的投标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缺乏有效的竞争,如投标不满3家;二是大部分或全部投标文件不被接受。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可以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只有符合招标文件中全部条款、条件和规定的投标才是符合要求的投标;第二个标准是,即使投标文件有些小偏离但并没有在根本上或实质上偏离招标文件载明的特点、条款、条件和规定,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了响应,仍可被看作是符合要求的投标。这两个标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事先列明采用哪一个,并且这种偏离应尽量数量化,以便评标时加以考虑。

八、什么是投标保证金?什么是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有什么规定?
答: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投标保证金在业主招标中作为选择项出现的,而且仅仅在工程施工招标中才使用,在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理的招标中并不需要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履约保证金由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两部分构成,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时,业主会确定以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百分之几缴纳基本履约保证金,以及差额履约保证金的倍数(公式:差额履约保证金=备案时确定的倍数×【(投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净价】)。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保证金额度及缴纳方式向业主缴纳足额履约保证金,项目业主才能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九、怎样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
答:为确保招标结果落实,实行以下制度:1.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2.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3.规范设计变更工作。4.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5.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6.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何时签订书面合同?
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所谓在30日内签订合同,既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当日签订,也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30天签订,应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不作强求。
应该注意的是,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仅仅是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条件和条款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更不能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外签订协议;否则因该合同(协议)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原旨,合同(协议)应为无效。

十一、招标人能否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在所有投标被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答: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中选定中标人。如果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话,就会使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失去意义,难以保证招标结果的公正。《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的,就构成违法。
《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意味着没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说明招标失败,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而不能出于简便、节约成本等考虑,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否则的话,招标将流于形式不能实现招标制度的价值,也有违法律对强制招标的要求。

十二、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涉及哪些部门,职责分别是什么?
答:(1)发改局负责加强指导和总体协调好招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定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厉害关系人的投诉。(2)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商务、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履行好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若前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3)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进行有效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并对项目实施好审计监督。(4)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招监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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